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電子商貿學院大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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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電子商貿學院大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和(教社政【2005】1号)《湖北高校大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及自殺預防實施方案(試行)》文件精神,大力加強我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幫助有心理問題的學生度過難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幹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率,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各種傷害,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心理危機幹預是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者從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機,使其症狀得到立刻緩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複到危機前的水平,并獲得新的應對技能,以預防将來心理危機的發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院成立“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電子商貿學院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任組長,成員由分團委書記和全體輔導員老師組成。工作小組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我院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積極組建、大力扶持學生心理健康組織,充分發揮學生心理健康組織骨幹、班級心理委員、寝室長在學生心理危機幹預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在有關部門或單位指導下,為重大危機事件的處理做出決策。

  第四條 我院的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由全體學生工作人員負責,全院教職工均有責任和義務。各輔導員應積極抓好本班級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

  第三章 幹預對象

  第五條 存在心理危機傾向與處于心理危機狀态的學生是關注與幹預的對象。存在心理危機一般指對象存在具有影響生活事件,情緒劇烈波動或認知、軀體或行為方面有較大改變,且用平常解決問題的方法暫時不能應對或無法應對眼前的危機。

  第六條 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幹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别關注:

  (一)在心理健康測評中篩查出來的有心理障礙、心理疾病或自殺傾向的學生。

  (二)遭遇突然打擊和受到意外刺激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身體發現嚴重疾病、遭遇性危機、感情受挫、受辱、受驚吓、與他人發生嚴重人際沖突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三)學習、環境等方面嚴重适應不良以及就業壓力特别大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四)因嚴重網絡成瘾行為而影響其學習及社會功能的學生;

  (五)性格内向、經濟嚴重貧困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六)有嚴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強迫症、癔症、焦慮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第七條 對近期發出下列警示訊号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重點幹預對象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幹預:

  (一)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塗亂畫的隻言片語中流露死亡念頭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别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三)情緒突然明顯異常低落,如特别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沖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第四章 預防教育

  第八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應立足教育,重在預防。我院應及時取得大學生心理咨詢中心的配合,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人生;應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确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應對學生進行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麼是危機,什麼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哪些言行是自殺的前兆,對出現自殺前兆的同學如何進行幫助和幹預。

  第九條 我院應在學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樹立現代健康觀念;針對學生中廣泛存在的環境适應問題、情緒管理問題、人際關系問題、戀愛與性的問題、學習方法問題等開展教育,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通過舉辦主題鮮明的特色班會,幫助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預警

  第十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應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現、早通報、早評估、早治療,信息暢通,快速反應,力争将學生危機的發生消除在萌芽狀态。

  第十一條 建立預警機制

  建立宿舍、班級、學院、學校四級預警系統。

  (一)一級預警:宿舍

  各宿舍設立心理信息員,一般由寝室長擔任。主要職責:接受心理培訓,随時觀察了解同學們的心理動态,發現需要心理援助的學生及時上報給班級心理委員或輔導員;協助班級心理委員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營造和諧融洽的宿舍心理氛圍和良好的人際關系;在宿舍範圍内開展朋輩心理輔導,給需要幫助的同學提供心理支持或推薦其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二級預警:班級

  各班設立心理委員,負責全班同學的心理健康工作,與其他學生幹部、學生黨員一起,充分發揮骨幹作用,關心同學,廣泛聯系與溝通同學,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思想和情感上的聯系與溝通,了解思想動态和心态,一旦發生異常情況,及時向輔導員報告;積極參加學院、二級學院組織的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研讨活動,不斷提高自己的心理知識水平和助人技巧,促進自我成長;在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嚴格遵守保密原則,自覺保護同學的隐私,切實維護同學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

  (二)三級預警:學院

  我院黨政領導、教師要關愛學生,密切關注學生異常心理、行為,心理健康指導教師、輔導員要有針對性地與學生談話,幫助學生解決心理困惑,發現重要情況,要在24小時之内向我院領導報告,及時對學生進行快捷、有序地幹預。

  (三)四級預警:學校

  我院應配合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對全院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并及時接收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關于學生心理預警的反饋。

  第六章 危機幹預

  第十二條 對于列入《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庫》的學生或突發心理危機的學生,學院根據其心理危機程度實施心理危機幹預。危機程度由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評估确定。

  第十三條 建立支持系統。我院應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豐富學生的課餘生活,培養他們積極向上、樂觀進取的心态,應在學生中形成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良好人際氛圍。全體教師尤其是學生輔導員應該經常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幫助學生解決生活上的困難,與學生交心談心,做學生的知心朋友。學生黨員、學生骨幹對有心理困難的學生應提供及時周到的幫助,真心誠意地幫助他們度過難關。應動員有心理困難的學生的家長、朋友對學生多一些關愛與支持,必要時要求學生親人來校陪伴學生。

  第十四條 建立治療系統。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應進行及時的治療。對症狀表現較輕、危機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詢為主。對症狀表現較重者,必須在專業醫院接受藥物治療的基礎上再在校或在相應的專業機構接受心理治療。對症狀表現嚴重、危機程度很高者,輔導員必須通知家長,立即将其送入專業醫院治療。

  第十五條 建立阻控系統。對于學校可調控的引發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學院應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的持續不良刺激。對于危機個體遭遇刺激後引起緊張性反應可能攻擊的對象,學院應采取保護或回避措施。心理專職教師、心理健康指導教師或輔導員在接待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來訪時,在其危機尚未解除的情況下,應不讓學生離開,報告給院領導。

  第十六條 建立監護系統。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在校期間要進行監護。

  (一)對心理危機程度較輕,能在校正常學習者,我院應成立以學生幹部及同室同學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學生監護小組,以及時了解該生的心理與行為狀況,對該生進行安全監護。監護小組應及時向輔導員彙報該生的情況。

  (二)對于危機程度較高,但能在校堅持學習并接受治療者,我院應通知其家長來學校,向家長說明情況,家長如願意将其接回家治療則讓學生休學回家治療,如家長不願意接其回家則在與家長簽定書面協議後由家長陪伴監護。

  (三)經專業評估确認有嚴重心理危機者,我院應通知學生家長立即來校,并對學生作休學處理,讓家長将學生接回家或送醫院治療。在我院與學生家長作安全移交之前,我院應安排人員對該生作24小時特别監護。

  第十七條 建立求助系統。對于突發學生自傷、自毀事故的緊急處理,學生輔導員應在聞訊後立即趕赴現場,并立即報告我院領導及校學工處、保衛處、校醫院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在接到通知後應派人立即趕到現場,進行緊急援救。特殊情況下,我院可先将學生緊急送醫院治療(如需送往精神專科醫院,須征得家長同意),然後向有關部門彙報。現場緊急救助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院領導負責現場的指揮協調;

  (二)我院應在保衛處的配合下、配合校醫院對當事人實施生命救護,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做好醫療救護過程中的安全監護;

  (三)我院應配合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負責實施心理救助,穩定當事人情緒。

  第七章 後期跟蹤

  第十八條 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除按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處理外,還應向我院出具專業診療機構認可的心理疾病康複證明。

  第十九條 學生複學後,我院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統,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生激烈沖突。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對其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輔導員、心理委員每周至少與其談心一次,并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随時了解其心理狀況,定期向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報告該生的心理狀況。

  第二十條 對于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複學的學生,我院還應對他們給予特别的關心,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學生骨幹、該生室友對其密切監護,制定可能發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随時預防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配合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對他們保持密切的關注,組織專家對其進行定期跟蹤咨詢及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危機過後,我院應在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配合下對知情人員進行心理幹預。可以使用支持性幹預及團體輔導策略,通過班級輔導等方法,協助經曆危機的其他相關學生正确處理危機遺留的心理問題,盡快恢複心理平衡,盡量減少由于危機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任務,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一)培訓制度。我院安排輔導員、學生參加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組織的輔導員、心理委員及學生骨幹培訓。

  (二)備案制度。學生自殺事故發生後(含已遂和未遂),我院在事故處理後應将該生的詳細材料(包括遺書、日記、信件複印件等)提供給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備案。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複學的,我院亦将其詳細材料報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備案。

  (三)鑒定制度。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複學的,其病情應經校指定的專業醫院進行鑒定。

  (四)保密制度。參與危機幹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對象的各種信息嚴格保密。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全院參與危機幹預工作的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統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因自己的失職造成學生生命損失的,如接到學生心理危機事故報案後,拖延時間不能及時趕到現場,或在現場不配合、不服從統一指揮而延誤時機的,要對個人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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