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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按照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學生觸犯國家法律法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條 本規定适用于武漢東湖學院管理學院的學生。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 對違紀學生,學院配合學校,視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影響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學生,由學院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六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12個月。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院負責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突出進步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提前結束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個月);對留校察看期間經教育不改或再次違紀且當受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現者;

  (四)其他根據違紀情節、違紀後果等可以從輕處分者。

  第八條 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複、威脅恐吓者;

  (二)不思悔改,有兩種及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

  (三)勾結校外人員違紀者;

  (四)在重要活動中違紀者;

  (五)違紀群體為首者;

  (六)因違紀行為造成損失,應予賠償拒不賠償者;

  (七)侮辱、毆打教師者;

  (八)其他根據違紀情節、違紀後果等可以從重處分者。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九條 有政治傾向性錯誤或其他嚴重錯誤行為,視情節輕重、認錯态度及社會影響程度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者;

  (二)策劃、組織、煽動、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者;

  (三)參與非法傳銷,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以及在校園内進行非法傳教者;

  (四)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五)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者。

  第十條 擾亂、破壞公共場所正常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一)擾亂教學、科研、工作秩序,擾亂課堂、宿舍、活動場地、體育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擅自挪用、損壞消防設施、器材或其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課堂、食堂、圖書館、會場等公共場所,亂扔廢棄髒物以及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畫,違章張貼,經勸告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四)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儲存、攜帶、販賣或者使用危險物品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違反學生社團管理規定,未經批準成立學生組織并開展活動,或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從事經商等活動,幹擾校園正常秩序,經教育、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其他妨害社會、學校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一)在校園内外酗酒、尋釁滋事,調戲、侮辱異性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打架鬥毆者,除負擔相應醫療費用外,視情節給予處分:

  未緻傷他人者,給予警告處分;緻人輕微傷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緻人輕傷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緻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對打架鬥毆挑起事端(指使、煽動、慫恿或脅迫他人打架)或結夥鬥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寫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造謠、誣陷、侮辱、謾罵他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隐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或非法截獲、篡改、删除他人電子郵件及其他數據資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拒絕、阻礙國家或者學校工作人員執法、執行公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冒用學校、他人名義,侵害學校、他人利益,給學校、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購買、窩藏、銷毀、轉移贓物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九)僞造、買賣、冒領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各種公文、證件、證明、印章、檔案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十)參與賭博、賭博性質的活動或者為他人賭博提供條件者,一經發現,除沒收賭具、賭資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吸食毒品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三)接受、提供色情服務,或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鍊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組織、參與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财物,除如數償還、按值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一)偷盜、損壞、騙取、搶奪财物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财物價值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财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貪污、冒領或敲詐勒索公私财物(含利用高科技手段)、僞造有價證件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塗寫、損毀學校館藏圖書資料、報刊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損壞校園環衛、園林、路燈等公用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有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故意損壞公私财物的行為,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一)利用互聯網傳播有害信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民族仇恨,破壞國家統一,視行為性質和後果,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緻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擾亂學生住宿場所秩序,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一)擅自占用、出租、出借學生宿舍或床位者,給予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擅自留宿外來人員者,給予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擅自留宿異性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私接電源、私拉網線、電線或者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以及偷電者,一經發現,沒收電器,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在樓内焚燒物品,留下火種或者故意往樓下投擲物品,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或夜不歸宿、不接受批評教育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經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未經批準在宿舍内從事各類營利性活動者,一經發現,除沒收經銷商品外,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經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在學生宿舍内飼養寵物,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經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九)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較嚴重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有其他違反學生住宿管理的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違反學籍及考試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分:

  (一)一學期内無故曠課累計達一定學時數者(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1、20-35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

  2、36-5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達到6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考試違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将試卷、答案(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考生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及以上處分:

  1、在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

  2、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等參加考試的;

  3、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較嚴重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或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3、組織作弊的;

  4、出現兩次以上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的;

  5、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嚴重行為。

  (五)有其他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和考試規定行為者,參照上述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處分管理權限、程序與申述

  第十八條 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九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由學院向學校提供證明材料,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内容包括處分類别和處分事實、處分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二十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和程序:

  (一)對學生違反學籍管理規定、考試規定和曠課給予處分的,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對學生其它方面違紀給予處分的,由學生工作部門負責管理;

  (二)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經學校授權,學院查證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經該部門審核同意,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三)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經學校授權,學院查證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由該部門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我院接收到學校其他職能部門遞交的我院學生違紀行為的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對事實清楚的違紀行為,學院應當在接到材料後15個工作日内提出處理意見;

  (五)我院處理學生違紀意見量度不當或者未按規定處理時,必須接受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責成複議的建議;或者由學校直接按規定處理,我院應當執行學校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以處分決定書的形式由學院送交學生本人,并由學生簽收;拒絕簽收的,由學院記錄在案,并由兩名工作人員在該處分決定書上簽字說明;特殊情況不能直接遞交學生本人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郵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達。采取公告方式送達的,公告期為60天。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辦理相關手續離校。學校開具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手續離校,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内的各種關系,學院應配合學校保衛處依照規定勸其離校。

  第二十三條 處分決定及相關查證材料均應建檔,并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不得撤銷。

  第二十五條 對于學生申訴的處理:

  (一)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訴理由及要求;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後,應當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複,對于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建議其重新提交申訴書;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應當進行複查,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書面通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并向申訴人宣布;

  (四)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五)從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之日起,學生在5個工作日的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六)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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