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晴川學院國家助學金認定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廳〔2016〕6号)和《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
第二章 資助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資助标準分一等、二等、三等三個等級,各等級資助金額分别為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注:今年的标準待定)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校家庭經濟困難等級認定為一般困難及以上等級,并在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的。
第五條 學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該項助學金:
(一)保留入學資格的;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三)不誠實守信,虛構家庭情況騙取獎助學金或助學貸款等資助,惡意拖欠學費的;
(四)申請者所提供材料虛假的;
(五)生活不勤儉節約,有奢侈消費行為:
1、上學開車、擁有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的;
2、購買或長期租用高配置、高價格電腦(特殊專業除外)的;
3、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首飾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4、經常出入酒店高消費進餐,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的;
5、經常有抽煙、酗酒等高消費行為的;有賭博行為的。
(六)向學校申請并獲得了勤工儉學崗位,但因個人怕吃苦、偷懶應付工作或無正當理由中途直接退出的。
(七)違反校規校紀,受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八)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
第六條同等條件下,下列情況可優先考慮獲得國家助學金:
(一)烈士子女;
(二)農村低保家庭學生或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三)孤兒、殘疾學生;
(四)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
(五)學業成績優秀,積極參與社會實踐的;
(六)自強不息,奮發進取,能克服各種現實困難,有突出事迹的(必須由學院、學校或政府部門認定)。
第三章 申請和認定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申請和認定一次,堅持公平、公正、精準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認定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校長是國家助學金認定、發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認定過程中堅持“誰經辦、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九條 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為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十條認定程序
(一)學校按照湖北省教育廳下達的名額,根據各學院學生總人數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檔立卡人數,按比例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至各學院。
(二)各學院根據學校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申報,申報者須填寫《湖北省高校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
(三)各學院成立國家助學金評審小組,對申報者材料進行評審,并将評審通過的學生名單在學院範圍内公示3日,公示中不得出現學生身份證号、家庭地址、聯系電話等隐私信息,如師生有異議,在接到異議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及時調整。公示無異議後,将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上報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
(四)學工處對各學院認定的學生材料進行審核,報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确定國家助學金獲得者名單,并在校園網上向全校師生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在接到異議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及時調整。
(五)學校将公示無異議的國家助學金獲得者名單和材料,在規定時間内上報湖北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認定方法
國家助學金評定采用百分制,按“家庭經濟困難等級”(40%)、日常生活消費表現(30%)、學習情況(15%)、思想品德(15%)”四個方面進行評定:
(一)家庭經濟困難等級(40%)
在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工作中,最終審核确定為“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等級的學生,得分為40分;“家庭經濟困難”等級的學生,得分為30分;“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等級的學生,得分為20分。
(二)日常生活消費表現(30%)
1.個人支出主要用于基本生活費用,基本餐飲、服裝10分;除基本生活費用外,隻購買輔助必須學習用品的5分;
2.無任何高檔消費品5分;擁有一部1000-2000元的手機,或除學習必要外購買了電腦、電子消費品或高級化妝品的,最多得1分。
3.不經常出入網吧,不經常外出旅遊、不經常請客吃飯、不經常出入KTV等娛樂場所的得10分,做不到其中一項的最多得5分,做不到其中兩項或以上的得0分。
(三)學習情況(15%)
1.大二(含大二)以上學生:
(1)平時學習态度端正,學習勤奮,無曠課、遲到、早退等現象,考試成績無不及格,10分;平時學習态度端正,學習勤奮,極少有特殊原因上課遲到或請假,考試成績不及格在2門課(含2門課)以内,5分;考試成績不及格在3門課(含3門)以上的,最多1分。
(2)學習成績在班級(或年級)排名前20%的,5分;學習成績在班級(或年級)排名前50%的,3分;學習成績在班級(或年級)排名前75%的,1分。
2.大一新生:
(1)軍訓:積極參加軍訓,軍訓成績優秀,5分。獲“軍訓先進個人”的,10分。
(2)正式上課以來,學習态度端正,學習勤奮,無曠課、遲到、早退等現象,5分;平時學習态度端正,學習勤奮,極少有特殊原因上課遲到或請假的,3分。
此項最低可以打0分。
(四)思想品德(15%)
1.誠實守信(5分):無能力繳納學費的,積極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不拖欠學費5分;因家中經濟困難未辦理貸款,但能按規定時間及時辦理緩繳手續,并按承諾時間繳清學費3分;有考試舞弊行為的0分;
2.積極上進(5分):思想追求上進,積極參加院系與班級活動,樂意為院系與班級奉獻。
3.自覺遵守學院紀律和規章制度(5分):嚴格遵守院系各項規章制度,特别做到了不抽煙喝酒、不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不通宵上網、不無故夜不歸宿等情況。
此項最低可以打0分。
(五)加、減分項目
1.獲得省級、校級榮譽:獲得國家級榮譽10分,獲得省級榮譽加8分,獲得校級榮譽加5分,獲得院級榮譽加2分;
2.家庭遭遇國家确定的突發性自然災害,如洪災、旱災、雪災、地震和泥石流等導緻顆粒無收、房屋受損等重大災情加5分 ;家庭遭遇局部地區自然災害導緻農作物欠收(有相關證明材料,材料上需加蓋村、鄉、縣民政部門三級公章)加3分。
減分:本學年已獲得3000元以上項目無償資助的,按實際情況減10-20分。
第四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由校财務處統一管理和發放。國家助學金分春秋兩季發放,學校收到該項專款後,于15個工作日内發放給獲得者,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接受上級财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學生在獲得該項資助後被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申報資格或弄虛作假獲得國家助學金者,學校将上報省教育廳撤銷其該學年的國家助學金受助名額,停止該助學金發放,并剝奪其在大學期間内申請各項獎、助學金的資格,還将視情節嚴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大學珞珈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武大珞珈學字[2009]13号)廢除。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