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晴川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廳〔2016〕6号)和《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用于獎勵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學習成績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學年5000元。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比較突出,學習成績無不及格,綜合測評排名均在同年級本專業的前30%。
(五)家庭經濟困難,學校評審認定為一般困難及以上等級,并在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第五條 評獎學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選該項:
(一)保留入學資格的;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三)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及格的;
(四)提供材料虛假騙取獎助學金或助學貸款等資助,惡意拖欠學費的;
(五)生活不勤儉節約,有奢侈消費行為的;
(六)違反校規校紀,受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七)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
第六條同等條件下,下列情況可優先考慮獲得該項獎學金:
(一)烈士子女;
(二)農村低保家庭學生或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三)孤兒、殘疾學生;
(四)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
(五)上一年度獲學校“三好學生标兵”、“優秀學生幹部”等榮譽稱号;
(六)獲得國家發明專利者;
(七)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有國内、國際統一刊号)公開發表學術文章者;
(八)參加省級及以上大學生各類專業學術類、知識類競賽獲獎者或申報省級及以上課題獲準立項;
(九)自強不息,奮發進取,能克服各種現實困難,有突出事迹的(必須由學院、學校或政府部門認定)。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申請和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校長是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發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評審過程中堅持“誰經辦、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九條 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學校在校生中二年級及以上學生。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可同時申請獲得該項獎學金。
第十條 評審程序
(一)學校按照湖北省教育廳下達的名額,根據各學院大二及以上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檔立卡人數,按比例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至各學院。
(二)各學院根據學校下達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申報,申報者須填寫《湖北省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三)各學院組織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小組,對申報者材料進行評審,并将評審通過的學生名單在學院範圍内公示3日,公示中不得出現學生身份證号、家庭地址、聯系電話等隐私信息,如師生有異議,在接到異議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及時調整。公示無異議後,将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上報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
(四)學工處對各學院認定的學生材料進行審查,報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國家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确定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并在校園網上向全校師生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在接到異議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及時調整。
(五)學校将公示無異議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和材料,在規定時間内上報湖北省教育廳。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專款專用,獎學金由學校财務處統一管理和發放。評定工作結束後,學校收到該項專款後,于15個工作日内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接受上級财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在評定工作結束後,由我校統一向獲獎學生發放榮譽證書。
第十三條 學生在獲獎後被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申報資格或弄虛作假獲得獎學金者,除撤銷其所獲獎勵并追回當年獎學金和榮譽證書外,還将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所退款項納入本獎學金下一學年度的獎勵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大學珞珈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武大珞珈學字[2009]11号)廢除。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