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晴川學院天風獎學金評審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教育事業發展,表彰獎勵我校優秀學生,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我校協商,決定設立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天風獎學金。依據我省資助管理文件精神,根據雙方合作協議,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用于獎勵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天風獎學金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各等級獎勵金額分别為每人每學年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各等級獎勵人數分别為6名、10名和45名。
第四條 天風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比較突出;
第五條 評獎學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選該項獎學金:
(一)保留入學資格的;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三)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及格的;
(四)提供材料虛假騙取獎助學金或助學貸款等資助,惡意拖欠學費的;
(五)違反校規校紀,受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六)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
第六條同等條件下,下列情況可優先考慮獲得該項獎學金:
(一)上一年度獲學校“三好學生标兵”、“優秀學生幹部”等榮譽稱号;
(二)獲得國家發明專利者;
(三)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有國内、國際統一刊号)公開發表學術文章者;
(四)參加省級及以上大學生各類專業學術類、知識類競賽獲獎者或參加省級及以上課題申請獲準立項的;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 天風獎學金每學年申請和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獲得天風獎學金的學生為學校在校生中二年級及以上學生。
第九條 評審程序
(一)根據各學院大二及以上在籍學生比例,分配天風獎學金名額至各學院。
(二)各學院根據學校下達的天風獎學金名額,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申報,申報者須填寫《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天風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三)各學院對申報者材料進行評審,并将評審通過的學生名單在學院範圍内公示3日,公示中不得出現學生身份證号、家庭地址、聯系電話等隐私信息,如師生有異議,在接到異議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及時調整。公示無異議後,将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上報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
(四)學工處對各學院認定的學生材料進行審查,報學校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确定天風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并在校園網上向全校師生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在接到異議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及時調整。
(五)學校将公示無異議的天風獎學金獲得者名單進行存檔備案。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天風學金實行專款專用,獎學金由學校财務處統一管理和發放。我校資助款項發放工作堅持科學合理化的精神,本着與國家獎、助學金“錯期發放”的原則,天風獎學金于每年11月與國家獎、助學金同期評審,于次年5月份發放給獲獎學生,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接受學校領導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在評定工作結束後,由我校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向獲獎學生發放榮譽證書。
第十二條 學生在獲獎後被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申報資格或弄虛作假獲得獎學金者,除撤銷其所獲獎勵并追回當年獎學金和榮譽證書外,還将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所退款項納入本獎學金下一學年度的獎勵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大學珞珈學院天風獎學金評審辦法》(武大珞珈學字[2009]17号)廢除。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