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确評價學生的綜合素質,實現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促進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的全面協調發展,培養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人格高尚、學有專長、能力為主、知行統一的實用型高級專門人才,根據高等學校培養目标,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是對學生在校期間各方面綜合表現所進行的測定和評價,測評成績是對學生進行綜合評價和推優評先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定性評價與定量測評、自我測評與民主評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身心健康素質、創新實踐能力素質等四個方面。
第五條 凡我校在籍在冊本、專科學生,均應依據本辦法之規定以班級為單位參加測評。
第六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按學年度進行,每學年測評一次,時間段為上學年9月1到當年8月31日。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質測評
第七條 思想道德素質主要是指學生在政治思想、法紀觀念、學習态度、集體觀念、品德修養、勞動觀念等方面的基本素質。
第八條 思想道德素質測評的内容及要求
(一)政治思想。主要考察學生的政治立場、政治觀點及政治表現。其要求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在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緻,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關心時事,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項政治活動,主動向黨組織靠攏,自覺維護學校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對敢于批評各種錯誤言行,自覺與錯誤現象作鬥争,或有理論學習成果(如論文、讀書報告、心得體會等)者,可依據具體情況評定為優。對有違反法紀法規的錯誤言行,應評定為差。
(二)法紀觀念。主要考察學生遵紀守法的情況及表現。其要求是: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無違紀違法行為。對模範遵守法紀者,可評定為優。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國家有關機關處罰者,或違反校紀校規受到校級或者院級處分者,應評定為差。
(三)學習态度。主要考察學生的學習态度和學風。其要求是: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學習态度端正,學習熱情高,求知欲強,勤奮好學,刻苦認真,遵守學習紀律,積極參加晚自習及其他相關學風建設活動。對于在學風建設中起模範帶頭作用,積極參加學術講座,主動幫助同學學習進步,無曠課、遲到、早退現象者,可評定為優。對于不思進取,違反學習或考試紀律,經常曠課、遲到、早退,不按時完成作業者,應評定為差。
(四)集體觀念。主要考察學生在集體生活中的言行表現。其要求是:顧全大局,有團隊意識和合作精神,積極參加各類集體活動,能自覺維護集體榮譽,能堅持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對于集體觀念強,不計個人得失,主動犧牲個人利益者,可評定為優。對于集體觀念淡薄,損人利已或嚴重損害集體與他人利益者,應評定為差。
(五)品德修養。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主要考察學生在公共生活領域的道德品質修養及行為表現。其要求是:誠實守信,為人正直,辦事公道;關心父母,尊老愛幼,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樂于助人;舉止文雅,服飾得體;言行文明,禮貌待人;愛護公物,遵守秩序。對于品德高尚,在二級學院、專業或班級精神文明建設中産生積極影響者,可評定為優。對于自私虛僞,品行不端,舉止粗俗,不講公德,故意損壞公物,或其它違反社會公德且造成不良影響者,應評定為差。
(六)勞動觀念。主要考察學生的勞動觀念。其要求是:熱愛勞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生産實習、公益勞動及勤工助學活動,有艱苦奮鬥精神,生活儉樸,理性消費,不攀比,不浪費糧食,節約水、電,不向家庭提出不切實際的生活要求。對于在公益勞動和勤工助學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主動承擔家庭責任,減輕父母經濟壓力者,可評定為優。對于不願參加勞動,寝室衛生差,生活鋪張浪費者,應評定為差。
第九條 思想道德素質測評采取個人自評與民主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班級測評小組根據思想道德素質測評的内容及要求,結合學生在政治思想、法紀觀念、學習态度、集體觀念、品德修養、勞動觀念等方面的基本表現,在學生自評的基礎上,逐人逐項分等級進行測評,為學生思想道德素質測評的基本分。
第十條 思想道德素質測評基本分為100分,其中,政治思想20分,法紀觀念15分,學習态度20分,集體觀念15分,品德修養15分,勞動觀念15分。思想道德素質測評分為優、良、中、差四個評定等級,各等級對應的測評系數分别為0.9、0.8、0.7、0.6及以下。學生根據各等級對應的系數計算該項測評分。
第十一條 思想道德素質測評實行附加分制。對于在本學年度内因取得突出成績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以下各項計算附加分,但因同一原因獲得不同榮譽稱号或表彰、獎勵的,隻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一)有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等先進事迹,能提供有關書面材料或證明,經學校認定者,加10分;
(二)有自強不息、扶貧幫困、拾金不昧、無償獻血等先進事迹,能提供有關書面材料或證明,經二級學院認定者,加5分;
(三)學校大學生青年志願者會員,根據計劃定期參加志願服務工作,經校團委或學院團總支認定者,加1—3分。
(四)獲得校先進團支部稱号,任期滿一年的班團幹部加5分,其他成員加3分。
(五)獲得學校表彰的先進個人,如優秀共青團員、優秀共青團幹部、軍訓先進個人等加5分;
(六)獲得學校通報表揚的集體或個人,集體成員或個人一次加1分,此項可累計加分;
(七)服務學校工作大局,積極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的集體或個人,相關部門提供書面材料的,經學院審核後一次加2分,此項可累計加分。
第十二條 思想道德素質測評實行扣分制。對于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違反學習紀律、無故不參加集體活動者,按表1扣分。
表1:思想道德素質測評扣分标準
留校察看處分
| 記過
處分
| 嚴重警告處分
| 警告
處分
| 校 通
報批評
| 院 通
報批評
| 違反學習紀律
| 無故不參加集體活動
|
15分
| 10分
| 8分
| 5分
| 2分/次
| 1分/次
| 1分/次
| 1分/次
|
第十三條 思想道德素質測評總分為基本分加附加分減去扣分。
第三章 科學文化素質測評
第十四條 科學文化素質是指學生本學年度内參加本專業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學習與考核的素質與能力。
第十五條 科學文化素質測評分為學生本學年度内學習成績的總評得分,其中,學習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其計算公式為:
∑必修課、專業選修課成績×單課學分
科學文化素質測評分 = ──────────────────
∑課程總學分
第四章 身心健康素質測評
第十六條 健康素質是指學生在身體素質、心理素質等方面的基本素質。
第十七條 健康素質的内容及要求
(一)身體素質。主要考察學生體育達标成績和參加體育鍛煉、早操及軍訓等情況。其要求是:軀體健康,體育達标成績合格;積極參加早操等課外體育鍛煉和學校體育競賽活動;順利完成軍訓任務。對于經常自覺鍛煉身體,積極參加體育競賽或在競賽中獲獎者,可評定為優。對于體育未達标、較少參加早操或不能完成正常軍訓任務者,可評定為差。
(二)心理素質。主要考察學生的适應能力及自我調适能力。考察标準:主動學習心理健康知識,掌握心理健康知識,有較強的環境适應能力和自我調控能力,能夠正确地進行自我評價,能夠正确對待困難和挫折。積極參加心理健康知識大賽等心理健康教育相關活動,按照學校大綱要求積極參加心理科程的學習,并成績合格。
(三)人生态度。主要考察學生的人生目标、生活态度。其要求是:人生目标明确,生活态度積極,有進取精神,能合理規劃自己的大學生活,自尊、自愛、自立、自強。對于具有強烈進取精神,頑強意志,堅忍不拔品質者,可評定為優。對于沒有生活目标,得過且過,意志渙散,精神不振者,可評定為差。
第十八條 健康素質測評分為100分,其中,身體健康40分,心理健康40分,人生态度20分。健康素質測評分為優、良、中、差四個評定等級,各等級對應的測評系數分别為0.9、0.8、0.7、0.6及以下。學生根據各等級對應的系數計算該項測評分。
第五章 創新與實踐能力素質測評
第十九條 創新素質與實踐能力是指學生在課外學習、社會工作、科技學術活動、文化藝術活動、體育競賽、社會實踐等方面所表現出的綜合素質。
第二十條 創新素質與實踐能力的主要内容及評分标準
(一)職業技能類
1.非英語專業學生取得國家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合格或優秀證書者,按表2-1加分,英語專業學生取得英語專業四級、專業八級考試合格證書者,按表2-2加分。
表2-1 :非英語專業英語水平評分标準
CET-4合格
| CET-4優秀
| 英語口語證書
| CET-6合格
|
2
| 4
| 5
| 6
|
表2-2:專業英語水平評分标準
TEM-4合格
| TEM-4良好
| TEM-4優秀
| TEM-8合格
|
2
| 3
| 4
| 6
|
2.非計算機類專業學生取得計算機等級考試合格證書、計算機專業學生取得計算機程序員合格證書者,按表3加分。
等 級
類 别
| Ⅰ(初)級
| Ⅱ(中)級
| Ⅲ(高)級
|
計算機水平考試等級證書
| 2
| 3
| 5
|
計算機程序員考試證書
| 2
| 3
| 5
|
表3 :計算機水平評分标準
3.取得其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由各學院參照表3予以加分。
(二)學科競賽類
參加高等數學、英語、計算機等學科競賽獲獎者,按表4加分。
表4 :學科競賽加分标準
獲 獎
類别
等 級
| 國家級
競賽
| 省級
競賽
| 市級
競賽
| 校級
競賽
| 院級
競賽
|
一
| 16
| 11
| 8
| 6
| 5
|
二
| 15
| 10
| 7
| 5
| 4
|
三
| 14
| 9
| 6
| 4
| 3
|
(三)科技學術活動類
1.參加課外科技活動,其研究成果獲得獎勵者,按表5加分。同一成果獲得不同級别獎勵,以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分。
表5:科技活動加分标準
獲 獎
類别
等 級
| 國家級
競賽
| 省級
競賽
| 市級
競賽
| 校級
競賽
| 院級
競賽
|
一
| 16
| 11
| 8
| 6
| 5
|
二
| 15
| 10
| 7
| 5
| 4
|
三
| 14
| 9
| 6
| 4
| 3
|
2.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發表專業學術論文者,同一論文在不同刊物發表,以最高期刊級别分計,可按論文發表篇數累計加分,按表6加分。
表6:學術論文加分标準
類别
作者類别
| 專著
| 期刊
|
專業學術類
| 普通文學類
| 核心期刊
| 一般期刊
|
獨 著
| 10
| 8
| 8-10
| 4-5
|
合著(第一作者)
| 10
| 8
| 8-10
| 4-5
|
合著(其他作者)
| 8
| 6
| 5-7
| 2-3
|
3.獲得國家專利項目加15分。
(四)文學藝術作品類
在公開出版的期刊、公開發行的報紙、學校主辦的各類媒體上發表文學、藝術作品者,按表7加分。不同作品可以累計加分,同一作品被轉載的,以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分。
表7:文學藝術作品加分标準
刊 物
類 别
作者
類 别
| 期 刊
| 報 紙
| 學校主辦的
報刊或網站
| 二級學院其它刊物及網站
|
獨 著
| 3
| 2
| 1/篇
| 0.5/篇
|
(五)社會工作類
凡擔任學校各級各類學生幹部,任期滿半年以上者(不含自動離退、勸退、開除情況),根據其工作職責、工作态度、工作業績,經考核,按表8加分。校級和院級團學幹部的工作考核及加分由學校主管單位和學院主管單位組織、評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各班級測評小組。班級學生幹部的工作考核及加分由各班輔導員組織并評定。一人同時兼任數個職責的學生幹部以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分。本項最高不超過10分。
表8:社會工作加分标準
職
業 責
績
| 校級團學幹部主席團
| 校級團學組織各部門
| 院級團學組織
| 班團幹部
| 學生社團的學生幹部
|
主 要
幹 部
| 其他幹 部
| 主席團、分團委副書記
| 主要幹部
| 其他幹部
| 主 要幹 部
| 其 他
幹 部
| 主 要幹 部
| 其
他
幹
部
|
優秀
| 9-10
| 8-9
| 5-6
| 8-9
| 6-7
| 4-5
| 6-7
| 5-6
| 6-7
| 4-5
|
良好
| 7-8
| 6-7
| 3-4
| 6-7
| 4-5
| 2-3
| 4-5
| 3-4
| 4-5
| 2-3
|
一般
| 5-6
| 4-5
| 1-2
| 4-5
| 2-3
| 0-1
| 2-3
| 1-2
| 2-3
| 0-1
|
注:學工助理、學校各單位所屬學生組織按校級團學組織各部門主要幹部和其他幹部級别加分,輔導員助理按院級團學組織主要幹部級别加分。
(六)社會活動類
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生産實習、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及其它社會活動,獲得校級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或積極分子稱号,獲得相關單位表彰或書面表揚,或者撰寫調查報告、實踐報告者,按表9加分。同一項目以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分。
表9:社會活動加分标準
類 别
項 目
| 國
家
| 省
級
| 校 級
| 院
級
|
先進集體
| 負責人
| 10
| 8
| 5
| 3
|
成 員
| 8
| 6
| 3
| 2
|
先進個人、積極分子
| 8
| 6
| 3
| 2
|
撰寫調查報告、實踐報告獲獎
| 7
| 5
| 2
| 1
|
自覺參加社會實踐,并撰寫調查報告、實踐報告
| 5
| 3
| 1
| 0.5
|
(七)文化藝術競賽類
參加各類文化藝術競賽獲獎者,按表10加分。同一項目以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分。參加學校組織的大型文藝演出,每次加2分;為我校大型活動或比賽積極做好服務工作者,每次加1分。此項加分由校團委審定。
表10:文化藝術競賽加分标準
級項 别 目
| 國家級
| 省(市)級
| 校級
| 院級
|
集體獎
| 一等獎
| 15
| 13
| 10
| 8
|
二等獎
| 13
| 11
| 9
| 6
|
三等獎
| 11
| 9
| 8
| 4
|
個人獎
| 一等獎
| 12
| 11
| 9
| 6
|
二等獎
| 10
| 8
| 7
| 4
|
三等獎
| 8
| 6
| 5
| 3
|
鼓勵獎、紀念獎
| 5
| 4
| 3
| 2
|
(八)體育競賽類
參加各類體育競賽獲獎者,按表11加分。參加學校組織的運動會,每次加1分;為學校大型體育比賽積極做好服務工作者,每次加1分。此項加分由校團委審定。
表12:體育競賽加分标準
級 别
項 目
| 國家級
| 省(市)級
| 校級
| 院級
|
集
體
獎
| 一等獎
| 第1名
| 15
| 13
| 10
| 8
|
二等獎
| 第2名
| 13
| 11
| 9
| 6
|
三等獎
| 第3名
| 11
| 9
| 8
| 4
|
個
人
獎
| 一等獎
| 第1名
| 12
| 11
| 9
| 6
|
二等獎
| 第2-4名
| 10
| 8
| 7
| 4
|
三等獎
| 第5-8名
| 8
| 6
| 5
| 3
|
第二十一條 創新素質與實踐能力測評采用分類加分方法,符合加分标準的,分項累加,各類累計所得總分為創新素質與實踐能力測評總分。
第二十二條 創新素質與實踐能力測評按年度計算。原則上由學生本人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并自評得分,經班級測評小組初審後,報各二級學院審核,交學生工作處備案。必要時,可由校學生工作處最終酌情裁定評分。
第六章 綜合素質測評的結果及運用
第二十三條 每學年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成績滿分一百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身心健康素質、創新實踐能力素質四個單項在測評總成績中所占的比例分别為15%、65%、5%、15%。其計算公式為:學生素質學年綜合測評總分=思想道德素質測評分×15%+科學文化素質測評分×65%+身心健康素質測評分×5%+創新素質與實踐能力測評分×15%。
第二十四條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果是學生綜合素質的反映和體現,作為下列各項工作的基本依據:
(一)評定各類獎、助學金;
(二)評選優秀學生(三好學生、三好學生标兵)、優秀畢業生等先進個人或授予相應榮譽稱号;
(三)評選優秀團支部等先進集體或授予相應榮譽稱号;
(四)審批相關資助項目;
(五)畢業生就業推薦工作;
(六)畢業生鑒定工作;
(七)學生思想政治審核依據之一:
第七章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素質綜合測評領導小組,由有關校領導任組長,學生工作處(部)、校團委、各二級學院黨總支副書記任成員,負責全校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組織領導工作。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日常工作由學生工作處(部)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成立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組,由學院黨總支副書記任組長,團總支書記任副組長,輔導員老師和教師代表任成員,負責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的認定與審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班級成立以輔導員、班主任、班團幹部、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的測評小組,由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任副組長,學生任成員,一般5—10人,負責組織、實施本班級的測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于第二學年開始每學年第一學期規定時間内完成,以班級為單位進行。其程序是:
(一)成立班級測評組織機構。輔導員為班級測評組組長,班主任為副組長,團支部書記、團支部副書記、3-5名學生代表為組員,測評小組名單必須在班級公示一天,無異議後,各班組員協助本班輔導員、班主任召開主題班會,組織本班學生認真學習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相關文件,明确工作要求。
(二)自我測評。各班學生根據《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辦法》進行自評,填寫《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表》,并提供加分項的原始證明材料及相關複印件一份。
(三)民主評議。各班測評小組在學生自評的基礎上,召開測評小組會議,根據學生年度綜合表現,評議、審查學生測評總分,将初評結果公示2天。如學生對初評結果有異議者,可于初評結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班級測評小組提出申訴,班級測評小組應在3天内作出答複;
(四)彙總上報。填寫《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彙總表》,經班級測評小組全體成員和參評學生簽字确認後,由輔導員将測評結果上報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組審核并公示3天;
(五)審查備案。學生工作處(部)複核後将測評結果報學校測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集中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生個人所填寫的《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表》由各二級學院存檔備案,《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彙總表》由學生工作處存檔備案。
第三十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凡在測評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将扣除所獲加分,依據具體情況,根據《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管理規定》受到紀律處分,該年度綜合測評結果可評定為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未能涵蓋的加分項,确需給予加分的,可參照相近條款予以加分。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工作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原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實施辦法予以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